省外办执法工作手册
政策法规 位置:政策法规>详情页

省外办执法工作手册

发表日期:2017-11-24 浏览量 10898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执法工作手册

 

 

(2017年6月)

 

目录

 

1.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华侨回国定居公示制度

2.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华侨回国定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录实施办法

3.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流程图

4.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权力清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华侨回国定居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华侨回我省定居工作,加强对我省华侨回国定居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二条省外办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包括:

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侨字〔2013〕4号),申请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的材料经拟落户所在地设区市侨办或省直管县(市)侨办审核后,报省侨办。需提交材料:

1、提交《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申请人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

4、申请人所持有效的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

5、申请人前一年内出境入境记录;

6、申请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7、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证明或能证明原常住户口的相关材料。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应该提供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本人国外出生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明;  

8、申请人在拟定居地的住房证明材料(房产证、单位自建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证明等)。若住房是由其亲属提供的,须提交亲属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愿意为其提供住房的经过公证的保证书;

9、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10、提供在本省有稳定生活保障的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营业执照、银行存款、赡养承诺书等);

11、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交验原件核对,并提交复印件。如系外文的,需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第三条对符合申请定居条件的华侨,发放《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公示。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四条省外办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省外办网站主要公示事后公开内容;(2)省外办网站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省外办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五条省外办行政执法公开程序包括:

公开时限。省外办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处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第六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省外办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省外办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外办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省外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省外办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华侨回国定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认真落实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依法规范华侨回我省定居工作,加强对我省回国定居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省外办应加强华侨回国定居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记录方式

第四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

第五条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华侨回国定居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华侨回国定居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在电脑上用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华侨回国定居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六条所有华侨回国定居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

第三章记录要求

第七条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华侨回国定居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谨规范,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八条省外办办理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省外办采取以下方式,对华侨回国定居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华侨回国定居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流程图

Image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22003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侨务工作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2.部委文件:《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拟回国定居的华侨

15个工作日

 


联系人:李会长    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082 10 8381 1366(韩国)0086-10-8925-2019(中国)

地址:韩国首尔市江东区良才大路1491 太阳大厦302

友情链接: 中国侨联 国务院侨办 中央统战部 中国驻韩国大使馆

版权所有:华昌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备案/许可证编号 京ICP17071448    技术支持:莱峰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