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侨侨眷因私出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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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侨侨眷因私出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11-23 浏览量 10818

各市、地侨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保障归侨、侨眷因私出国的正当权益,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对办理归侨、侨眷因私出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出国审批手续。归侨、侨眷出国探亲、访友,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身份证明或《归侨侨眷身份证》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即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出国。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二、维护归侨、侨眷申请出国的正当权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归侨、侨眷的出国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三、紧急事由,加急服务。归侨、侨眷有下列紧急事由,需尽快出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给予加急服务;出国探望危重病人;出国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后事;办理接受境外亲友遗产、遗赠,时间紧迫的;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的紧急事由的。其中情况特别紧急,暂无法提供足以证明出国事由急迫的有关材料的,只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合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亦应予以及时受理审批。

  对归侨、侨眷的急件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紧急的,应在当日办结。在办理急件申请时,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证件费、手续费,不得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急件费”等额外费用。归侨、侨眷如发现借“急事急办”多收费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举报,要求查处。

  以上通知,望各地认真贯彻执。

联系人:李会长    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082 10 8381 1366(韩国)0086-10-8925-2019(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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